| 一、 |
貿易局針對94年7月份出口歐盟自行車資料進行查核,依廠商所報出口價格低於當月份平均單價117美元之15%及低於其本身前3年年平均單價者,篩選出6家廠商,經監控小組檢視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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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號廠商以不實之出口報單向產證簽發單位申請核發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將由貿易局依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該廠商列入高風險廠商名單,加強出口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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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2、3及4號廠商除自行車零組件係以自行車成車號列報運出口外,在價格方面尚無其他異常情形,惟為避免廠商出口自行車零組件誤用自行車成車號列,請貿易局將自行車及其零組件之所有相關CCC號列函知自行車公會,俾供其轉知所屬會員嗣後務必填報正確之號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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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5及6號廠商輸銷歐盟之自行車係使用來自中國大陸或越南之零組件,其價值已逾自行車成車價值之60%,有被歐盟採行反規避調查之虞,請貿易局函告該2家廠商嗣後應注意改善,另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該等廠商列入高風險廠商名單中,加強出口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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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關廠商輸銷歐盟自行車使用來自中國大陸地區及越南零組件可能涉及違反歐盟相關規定一節,請自行車公會將歐盟相關規定轉知會員注意辦理。 |
| 三、 |
請自行車公會繼續按月提供自行車成車之平均單價資料予財政部關稅總局及貿易局參考。 |
| 四、 |
為避免歐盟對我自行車產業採取反傾銷或反規避調查措施,請貿易局續針對94年11月、95年3月及7月輸銷歐盟自行車產品之原產地及低價出口可疑案件,併同海關提供之出口報單等相關單證資料進行查核後,製作查核報告表提交監控小組進行檢視,經查證確有違反相關規定之廠商,由貿易局建立監視清單,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其納入風險管理機制。 |
| 五、 |
貿易局篩選查核案件之原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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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商輸往歐盟之自行車價格低於平均單價119美元及低於該廠商本身前3年年平均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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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除規格在20”以下童車及自行車零組件之出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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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經由保稅倉庫出口之自行車應無符合實質轉型之要件,請貿易局函知產證簽發單位嗣後對於廠商以保稅倉庫出口報單之申請案件不予核發原產地證明書,僅能核發再出口之產地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