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創品牌貸款要點


七九、十、卅經  (七九)貿第五三一七一號函
、三、五經  (八)貿五一號函
八二、四、十五經 (八二)貿一一三七八號函
八八、七、一貿(八八)綜發字第七六八七號函
、七、廿貿(九)綜發字第.九○○○一三五八七∣○號函

一、目的

為協助企業在國際上建立並推廣自有品牌,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

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符合左列各款要件之企業:

  1. 對所擬推廣之品牌擁有本國及目標市場之商標專用權或使用權。
  2. 對所擬推廣之品牌有一年以上之使用紀錄。
  3. 所擬推動之產品符合目標市場之安全、衛生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

(一)本國之公、民營金融機構均可辦理。

(二)中央銀行指定之金融機構,得將本貸款向中央銀行辦理轉融通。

四、貸款用途及方法

(一)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廣告、設計、包裝、行銷委託、售後服務之設備投資及其他相關計畫之支出。

(二)貸款方法不限以款項撥貸為之,得包含承貸金融機構所認可之其他授信方式。

五、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企業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惟獲得經濟部頒發「台灣精品標誌」使用權之品牌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二)每一企業累積貸款額度(包括已貸放餘額及尚可動用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年外銷實績之百分之十五,惟獲得經濟部頒發「台灣精品標誌」使用權之廠商得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貸款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最高以新台幣一億元為限。

六、貸款期限

依企業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期以五年為原則,有特別需要經金融機構核可者得為七年,本貸款應分期攤還,其中還本寬限期最長為一年半。

七、貸款利率

(一)依各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向中央銀行轉融通之貸款,其利率最高不超過承貸金融機構公佈之基本放款利率,如承貸金融機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調整。

八、申請程序

(一)由企業擬具自創品牌推廣計畫書同時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往來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受理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核可後移請往來金融機構核貸。

(二)企業所提自創品牌推廣計畫應包含左列事項:

  1.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貸款對象資格之說明。
  2. 運用之廣告媒體詳細說明,包括媒體名稱、發行地區、發行對象,及運用期間、次數、估計費用等。
  3. 產品於該廣告地區之預計銷售數量與競爭概況。
  4. 品牌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委託、售後服務之設備投資等相關計畫之說明。

(三)第二次以上申請貸款推廣同一品牌時,對前次品牌推廣計畫執行情形應加說明並對已貸尚未清償金額加以申報,以利審查貸款額度。

九、自創品牌推廣計畫之審查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邀請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企業所提自創品牌推廣計畫可行性之審查。審查委員會對鼓勵企業自創品牌推廣計畫貸款審查事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訂之。

十、信用保證

本貸款不論申請企業是否為中小企業,均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自創品牌貸款信用保證要點」之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十一、使用監督

(一)借款企業應設立專卷,記載貸款運用帳項,並保留憑證,以備查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承貸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貸款運用與品牌推廣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二)借款企業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承貸金融機構得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並將其違約情事分別通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備查。

十二、施行

本要點由經濟部與財政部雙方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