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天地

[專論][專題報導][新選選粹][貿易機會][會務報告][專利天地][專載][產銷統計]

專利天地

◎編輯部

智◆慧◆財◆產◆權◆相◆關◆資◆訊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IPR),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 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

「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

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

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

5. 專利。

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8.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專利權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之權利。

專利種類區分

1. 發明:

 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發明技術層次較高之創作設計及製造方法;專利權限自申請日
 起算20年。

2. 新型:

 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在功效上有進步性的創作改良;專利權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
 

3. 新式樣: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之創作或結合創作;專利權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

權利取得

採先申請主義,但須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商 標

  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確具使用意思,欲專用商標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權利取得

採先申請註冊主義,但美國則以先使用為權利取得要件。

著作權

  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權利取得

  國際間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均採創作保護主義,自著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必作任何申請或登記。

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之申請

申請流程

(如后台灣專利申請作業流程圖、商標申請審查流程圖)

目的

1. 可增加無形資產(如可口可樂商標,商業周刊評定其具有650億美元之價值)

2. 避免他人取得權利反而要求授權費用(避免法務訴訟)。

3. 作為交互授權或箝制國內外經銷商與製造商之籌碼。

4. 攻擊競爭對手之工具。

5. 未能獲准時以此確認不必再對特定發明或標識作無謂投資。

6. 未能獲准時作為競爭對未來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申請案之異議、舉發、評定利器。

智慧財產權侵權

法律責任

1. 可分為民事上之侵權責任

 一般而言,對於財產權侵害,須賠償財產上之損失,並可排除侵 害。

2. 可分為刑事上之侵權責任

糾紛處理介紹

(注意事項:因智慧財產權屬財產上之侵害,在刑事上之侵權須為具意圖或故意,故在實務上常在發動刑事告訴前,先發存證信函,使對造限於故意再馬上發動刑事告訴。 但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認定則以故意或過失皆可)。

何謂專利?

  專利法所稱之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

一、 發明專利: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二、 新型專利: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三、 新式樣專利: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

專利專用期間: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可申請延長二至五年。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採先申請主義:

一、 就同一發明而言,先申請者方有機會獲准。

二、 申請後即使未獲准專利,後申請之同一發明亦不得獲准專利,可做為消極保護。

大陸專利種類及專用期間

一、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

二、 實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年。

三、 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年。

何謂商標?

  商標法所稱之商標包括: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一、 商標是表彰商品的標記。

二、 服務標章是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的標記。

三、 證明標章是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標記。

四、 團體標章是表彰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之組織或會籍的標記。

商標專用期間: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為十年。 商標專用權人得於專用期間屆滿前、後六個月內,依商標法之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採先申請者註冊原則:

  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申請註冊者,應准最先申請者註冊。 同日申請而不能辨別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讓歸一人專用;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商品採國際分類:

  共分為商品34類;服務11類。

大陸商標及其專用期間:

  大陸商標採先申請主義,使用主義為例外;即核准先申請者,若同日申請,則核准使用在先之商標。

  大陸商標專用期間自核准註冊之日起算十年,期滿前、後六個月內可申請延展註冊,每次以十年為限。

【商標於大陸註冊後,可直接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包括70國)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