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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召開「自行車產品出口歐盟監控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95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二、
地點:本局第1會議室
三、
主席:吳副局長新華 紀錄:曾玉雲
四、
出列席人員:(職稱敬略)
經濟部工業局         葉維煜
財政部關稅總局        賴德茂 林彥伸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林俊豪
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    黃文芳(楊芙雅代)
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  謝正寬 呂秀霞 洪天齡
楊佳瑜(請假)
財政部關政司 張淑娟
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 劉錦泉 范雪琴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 倪伯嘉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二組 梁家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何裕良 陳敬智 呂素慎
何碧雲 閻 淑 李麗文 李美華
五、 主席致詞:(略)
六、 報告事項:
 
案由一: 有關「自行車產品出口歐盟監控小組」(以下簡稱「監控小組」)召集人及成員名單一案,報請 公鑒。(貿易局提)
決 議:
一、監控小組成員名單確認 (略)。
二、鑑於我自行車業者多集中於中部地區,且為提高自行車出口查核工作之效率,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查緝處及台中關稅局分別指派1名代表參與監控小組運作,並於文到 1週內將人選函告貿易局。
   
案由二: 有關海關執行查核自行車出口措施情形一案,報請 公鑒。(財政部關稅總局提)
決 議:
一、洽悉。
二、由貿易局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考量提高自行車成車CCC8712.00. 10.10-9、CCC8712.00.10.90-2及CC8712.00.90.00-4等3項號列輸出歐盟案件之C3(貨物查驗通關)查驗比例。
七、 討論事項:
 
案由一: 建請政府駐歐盟經貿人員向歐盟執行委員會及業者進行溝通及說明我方執行監控的決心與行動一案,提請 討論。(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提)
決 議:
一、鑑於駐歐盟兼駐比利時經濟組及全國工業總會均建議應以民間溝通之方式進行,以免歐盟質疑我政府涉入過深,引發對我政府行政中立產生疑慮,爰請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與歐盟自行車相關公會及業者密切聯繫,告知我國在防止我廠商反規避一事之努力與成果。
二、籲請台灣區自行車輸出同業公會發動自行車業者簽署自律公約,據該公會出席代表表示自律公約應有警示效果,將提報該公會95年2月24日理監事會議就貿易局草擬之輸往歐盟自行車自律公約草案(略),進一步研商具體配合措施。
 

 

案由二: 有關請財政部同意由該部關稅總局將輸歐盟自行車低於平均單價相關出口報單資料函送貿易局一案,提請 討論。(貿易局提)
決 議:
鑑於依據海關報單執行篩選自行車異常出口情形確有其必要性,請財政部優予考量同意由該部關稅總局將輸歐盟自行車低於平均單價119美元之相關出口報單資料函送貿易局。

 

案由三: 建議海關單位確實執行稽核自行車自越南或中國大陸於保稅倉庫內經加工或組裝後以Made in Taiwan的名義出口歐盟一案,提請 討論。(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提)
決 議:
財政部關稅總局代表說明保稅倉庫之管理分為一般性及自主性,海關對其係採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對於自行車業者是否在保稅倉庫內改標籤,即以Made in Taiwan的名義出口歐盟一節,海關在查核上確有其困難,不易執行,若能由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提供不肖業者名單,則海關即能對該不肖業者之保稅倉庫增加查核次數,惟據公會代表說明目前仍宜針對低價出口之自行車案件進行監控,爰實際可行之查核事項併入討論事項案由五辦理。
   
案由四: 有關加強管控輸歐盟自行車產地簽發一事,由貿易局函請各產證簽發單位,自本年10月1日起於發證後兩日內,將產證資料電傳至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俾供監控小組進行檢視,其實施成效評估一案,提請 討論。(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提)
決議:
一、現行原產地證明書雖未列金額欄,無法採以針對自行車低價出口歐盟案件進行篩選查核,惟產證中若有單筆出口數量頗巨之異常情形,仍可列入查核對象,爰產證簽發單位將輸歐盟自行車之產證資料電傳予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並副知貿易局一節,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
二、貿易局於辦理產證年度查核業務時,將針對產證簽發單位辦理輸歐盟自行車原產地證明書核發事宜及有無依規定電傳產證資料予自行車公會等節加強查核,產證簽發單位如有違反上述情事者,貿易局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至其他實際可行之查核事項則併入討論事項案由五辦理。
   
案由五: 有關輸往歐盟自行車產品監控機制現行運作情形及檢討,提請 討論。(貿易局提)
決 議: 一、貿易局針對94年7月份出口歐盟自行車資料進行查核,依廠商所報出口價格低於當月份平均單價117美元之15%及低於其本身前3年年平均單價者,篩選出6家廠商,經監控小組檢視結果如下:
(1) 第1號廠商以不實之出口報單向產證簽發單位申請核發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將由貿易局依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該廠商列入高風險廠商名單,加強出口查驗。
(2)
第2、3及4號廠商除自行車零組件係以自行車成車號列報運出口外,在價格方面尚無其他異常情形,惟為避免廠商出口自行車零組件誤用自行車成車號列,請貿易局將自行車及其零組件之所有相關CCC號列函知自行車公會,俾供其轉知所屬會員嗣後務必填報正確之號列。
(3)
第5及6號廠商輸銷歐盟之自行車係使用來自中國大陸或越南之零組件,其價值已逾自行車成車價值之60%,有被歐盟採行反規避調查之虞,請貿易局函告該2家廠商嗣後應注意改善,另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該等廠商列入高風險廠商名單中,加強出口查驗。

二、有關廠商輸銷歐盟自行車使用來自中國大陸地區及越南零組件可能涉及違反歐盟相關規定一節,請自行車公會將歐盟相關規定轉知會員注意辦理。
三、請自行車公會繼續按月提供自行車成車之平均單價資料予財政部關稅總局及貿易局參考。
四、為避免歐盟對我自行車產業採取反傾銷或反規避調查措施,請貿易局續針對94年11月、95年3月及7月輸銷歐盟自行車產品之原產地及低價出口可疑案件,併同海關提供之出口報單等相關單證資料進行查核後,製作查核報告表提交監控小組進行檢視,經查證確有違反相關規定之廠商,由貿易局建立監視清單,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其納入風險管理機制。 
五、貿易局篩選查核案件之原則為:

(1) 廠商輸往歐盟之自行車價格低於平均單價119美元及低於該廠商本身前3年年平均單價。
(2)
排除規格在20”以下童車及自行車零組件之出口案件。

六、經由保稅倉庫出口之自行車應無符合實質轉型之要件,請貿易局函知產證簽發單位嗣後對於廠商以保稅倉庫出口報單之申請案件不予核發原產地證明書,僅能核發再出口之產地證明書。

   
八、 散會。(下午1點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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