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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商「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作業要點」
適用併購國際品牌及通路事宜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整
地點:本處第三會議室
主席:本處賴處長杉桂 紀錄:李忠仁
出(列)席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王副研究員健瑋、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張副研究員祥鍏、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鄭副組長香芽、林專員華堂、曾專員文嫈、經濟部工業局李科長台安、經濟部商業司簡研究員吉吉旻、古專員秀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鄔中專俊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廖經理本雄、李副理玉麒、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曾理事長鼎煌、劉總幹事錦泉、范秘書雪琴、美利達工業(股)公司曾董事長鼎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洪經理穎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請假)、台灣銀行鄔中專俊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乙科長增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傅襄理金銘、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施秘書羽柔、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假)、本處黃主任秘書文谷、政策規劃組彭專員敘明、財務融通組李組長俊德、雷科長世謙
壹、 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略)
參、決議事項:

一、
品牌及通路對企業甚為重要,透過併購取得品牌及通路為企業快速拓展國際市場之方式。鑒於國際貿易局推廣之自創品牌專案貸款,係以建立自有品牌為適用對象,因此企業以併購方式取得品牌及通路可考量運用「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作業要點」取得融資。
二、
目前之併購規定,係依據企業併購法及商業司之解釋函令辦理,為協助企業併購品牌及通路,以利適用「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作業要點」取得融資,請商業司提供相關解釋函令,以及該函令所需之背景說明及相關數據,並請就該等函令之定義及適用範圍,進行全盤性之評估探討,俾利下次會議討論。
三、
如前項定義及適用範圍加以解決後,應可適用「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作業要點」,惟保證部分,因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給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超過上限之部分,請信用保證基金研議放寬之可行性,另宜透過政策匡列保證預算之來源。
四、
品牌及通路皆屬無形資產,在併購過程中尚未資本化,有關雙方成交價格之認定及鑑價之合理性,在貸款計畫評估過程中仍需進一步加以考量,惟除用融資取得品牌及通路外,投資亦為可行之方式。
五、
因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事涉本部商業司、國際貿易局、工業局、中小企業處及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單位,請本處財務融通組就上述決議事項相關議題準備會議資料,簽請 施次長主持會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十五時四十五分)

至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