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理◎范雪琴
一、關於墨西哥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公告對我國及中國大陸產製嬰兒車及學步車傾銷調查最終判決,並針對部份產品課徵確定性之反傾銷稅,其公告之最終決議主要內容
如下(此公告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生效):
(一).取消對原特定中國大陸產製嬰兒車反傾銷稅之課徵。
(二).取消對我國原特定產製嬰兒車反傾銷稅之課徵。
(三). 並對下列產品課徵確定性反傾銷稅:
1.Evenflo
Company, Inc. 出口Evenflo牌之中國遮蔭嬰兒車課徵21.72%反傾銷
稅。
2.其他中國大陸出口之嬰兒車課徵105.84%之反傾銷稅。
3.其他台灣出口之嬰兒車課徵31.53%反傾銷稅。
4.此外,並取消台灣學步車進口反傾銷稅之課徵。
二、駐墨西哥代表處經濟組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函告,墨西哥商工部為防杜來自亞洲地區貨品之傾銷,業公布「進口預警檢驗制度」,上開來函略以,墨國商工部於發現進口商品以傾銷或補貼方式輸銷墨國。
商工部於發現進口商品價格低於墨國財政部所公布參考價格時(墨國財政部所公布之產品項目及參考單價詳如下),將要求進口商提交「進口預警檢驗,API」申請表格及產品單價證明文件受檢。該項措施規定凡自台灣、香港、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寮國、泰國、南韓、北韓、菲律賓、印尼、巴基斯坦、印度、斯里蘭卡等國家進口之特定產品,均適用於此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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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項目 |
產品名稱 |
參考單價(單位: 美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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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00.02 |
兒童腳踏車 12吋 14吋 越野腳踏車 12吋 14吋 |
30/piece 35/piece 40/pie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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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00.99 |
其它自行車,二手車除外 |
20/piece |
(資料來源:駐墨西哥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