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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規避及原產地相關資訊】 ㄧ、反規避調查要件 1.判斷標準:60%規則&25%規則(以平均價格計算) (1).60%規則 從中國或越南來的零件價值 <60% E非規避
(2).如未通過60%規則判斷,則進入25%規則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25% E非規避
二、原產地調查 1.45%規則 (1)出廠價-非台灣之零件CIF價格 ≧45% E原產地(台灣)
(2)若未有任何國家之零件構成45%,將以最高零件價格決定原產地。 (3)以產品(自行車)個別規格計算45%。
2.台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判斷標準 (1)FOB價格-非原產地零件價格CIF >35%E原產地(台灣)
(2)進口貨品除特定貨品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品特性另 行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a.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 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b. 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高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左: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附加價值率
(資料來源: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經濟部國貿局;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整理) |